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3民初1994号
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经编产业园一期1幢103第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799弄10号-14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3302元,由原告浙江浩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