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1183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镇镇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8665551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799弄10号-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189724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故免交,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嘉兴市宏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