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嘉兴国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07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西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全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鹤,浙江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张庄村799弄10号-142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后被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被告所提出的反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伊境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