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02民初6084号 原告: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56号A南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京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开发区花海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905520.62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辽宁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905520.62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2856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总计应退还1283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