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2134号
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南环大道飞亚达钟表大厦1A栋10-11层、12C,2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第408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针对原告享有专利权的第201310542820.9号、名称为“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以及插件式监护仪”发明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
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是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7相比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转发模块用于将缓存的多个串口接口电路接收的数据,在其头部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2)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通过串行总线接口电路将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主控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主控模块识别出所接收的数据来自哪个接口。证据14中通过对接收到的来自缓存区内的串口数据进行MAC地址标识来指示该数据的来源,上述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证据14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数据从转发模块发送至主控模块的传输。证据14已经将区别技术特征(2)相应地公开了,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本专利中相同。证据7中识别串口是否有参数模块插入的具体技术手段与本专利不同,存在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证据14已将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相应地公开了,并且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证据7和证据14之间存在着结合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证据14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权利要求1创造性所述,证据14已经公开了给每一个串口分配唯一的MAC地址,并将该MAC地址封装在数据帧头部,随缓存区内的生理参数数据一同发送给CPU。即证据14已经公开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和证据14分别公开了,且其在证据4和证据14中分别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与其在本专利中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4中已经公开了强制发送时间设置25.5ms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预设的时间间隔设置为100ms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仅仅是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从证据7的图1可以看到,该监护仪系统的主板连接有“17LCD(Display)和触摸屏”及“LAN网口和中央机通讯端口”,而至于显示模块和网络模块的具体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5涉及一种插件式监护仪,其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4,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5除了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外,其与证据7相比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数据采集模块连接所述MCU模块;所述MCU模块连接所述数据接口模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采集到的生理参数数据传送至MCU模块。证据9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绝大部分,虽然证据9中的收发模块是无线传输的方式,而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接口模块是串口传输的方式,但是无论是无线收发还是串口传输,均是本领域常见的数据传输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独立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4公开的一种嵌入式系统中主从设备串行总线通信方法及动态识别过程中,从机设备发送到主机设备的数据帧中包含了设备编码和具体数据内容等字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对设备编码和数据内容等字段进行封装通常是由相应的处理器,例如MCU模块来实现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技术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6公开了一种插件式多参数监护仪功能**,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几种功能模块(参见证据6第32-33页):心电模块、有创血压模块、经皮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模块、体温模块、呼吸动力学模块、**气体监测模块。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无创血压模块也是监护仪的常用功能模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告基于上述理由,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第一,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首先,证据14与涉案专利并非相近或相关的领域,其次,证据7本身是让监护仪主机准确地获取插入模块的信息,其设置串口ID号,并通过轮询方式识别该串口是否有参数模块插入,即证据7本身就解决了其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因而没有动机再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第二,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4和证据14而言,均具备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插件外设采集生理数据的同时,接收所述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所述数据转发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当使用权利要求1的“每个串口接口电路固定接特定数据采集功能的插件外设”技术方案时,插件外设和电路是一一对应关系,只要对应关系出错,串口电路将无法识别插件外设,便会报警,该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是不需插件外设在传输生理数据时封装设备标识,也不需要数据转发模块在上传生理数据给主控模块时封装对应的串口电路信息,显著提高了数据传输效率和降低数据传输出错的概率,也极大减轻插件外设、数据转发模块、主控模块的运载负荷。当使用权利要求1的“将不同功能的插件外设以同一标准的接口方式插入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技术方案时,就意味着各外接插件外设可随意插入不同串口接口电路,在插件式监护仪领域,各插件外设都具备不同的生理检测功能,例如心电、血压、血氧、有创血压、呼吸检测、**深度等,这些不同的插件外设功能复杂,且往往都是由不同厂商开发的,生产监护仪的厂家需要向不同插件外设商家购买各种插件外设进行综合组装,意味着各个插件外设通讯协议及传输速率都是不同的,也是无法进行篡改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既要识别设备标识,又要识别传输路径(串口电路标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让主控模块如何识别不同厂家的插件外设并知道数据转发模块传来的数据来自哪个模块,同时为了考虑到主控模块在某些时候需要变更参数设置,需要将参数变更的命令找到准确路径发到各个不同的插件外设,以便于高效率地控制各插件外设。而第三人在无效中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14都是强调单向的数据传输,从没有考虑过反向控制和反馈的问题,并非是被告在无效审查决定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和证据14分别公开了,实际上证据4和证据14分别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和涉案专利中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第三,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4同样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引用了在前的权利要求1-4,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7都引用的是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和7同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不符合事实依据,且理由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首先,坚持被诉决定意见。其次,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意见认为:第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7中的轮询并未解决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识别数据来源问题。证据7中的“ID号”是参数模块的ID号,并非串口ID。轮询的作用仅仅是获知“什么类型参数模块插入监护仪”,解决了获知参数模块类型的问题,并未解决权利要求1所涉及的“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从而识别数据来源的问题。因此,证据7未解决识别数据路径的问题,不存在与证据14结合的障碍。证据14解决了数据来源识别的问题,给出了与证据7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证据14解决了多串口数据汇总上传时,确定每个数据的来源的问题,给出了与证据7结合的启示,二者不存在结合障碍。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证据7已经通过轮询的方式解决了识别数据路径的问题,但在证据1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可以换用证据14中“封装串口电路标识”的方式传输数据,以进行数据来源路径的识别。
第二,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本专利中识别数据路径或来源、以及识别数据所属的插件类别,两个特征是独立的特征,并非关联特征。识别插件外设的相关特征“接收生理数据的同时,接收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与识别数据路径来源的特征“在其头部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分属于不同的权利要求1和2,表明两个特征可以不共存、不关联。
封装“设备标识”的执行主体是插件外设,而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的主体是监护仪主机。即两次封装的执行主体是独立的、不同的两个主体。“封装接口电路标识”的作用是标识数据的来源,而“封装设备标识”的作用是标识设备类型,可见两次封装解决的问题以及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独立的。
关于“反向控制和反馈”的问题。首先,本专利并未记载这一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封装接口电路标识”的作用是标识数据的来源,而“封装设备标识”的作用是标识设备类型,并且权利要求1-2中仅仅记载了插件外设通过转发模块向主机的主控模块单向传输数据的技术方案,即仅记载了上行数据传输方案,并未记载下行数据传输方案,并未记载所谓的“反向控制和反馈”。其次,即便认为能够实现反向控制和反馈,也是由“封装接口电路标识”所带来的,证据14中将串口对应的MAC地址填入源地址(SA段)中,标明数据的源地址,客观上也能方便数据回传准确,实现反向的控制和反馈。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系第201310542820.9号、名称为“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以及插件式监护仪”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 11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3月30日,专利权人是原告。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数据转发模块、串行总线接口电路和主控模块,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连接所述数据转发模块,所述数据转发模块连接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连接所述主控模块;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用以连接至少一个插件外设,接收所述插件外设采集的生理数据,并转发到所述数据转发模块,每一个串口接口电路固定接特定数据采集功能的插件外设,或将不同功能的插件外设以同一标准的接口方式接入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所述插件外设接到任一串口接口电路;所述数据转发模块,用于将缓存的多个串口接口电路接收的数据,在其头部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通过串行总线接口电路发送到主控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插件外设采集的生理数据的同时,接收所述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所述数据转发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时间间隔为100毫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还包括显示模块和/或网络模块;所述显示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主控模块处理后的生理数据进行显示;所述网络模块,连接所述主控模块,用于通过网络传输所述主控模块处理后的生理数据。
5. 一种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包括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和至少一个插件外设;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为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所述插件外设,包括数据采集模块,MCU模块以及数据接口模块;所述数据采集模块连接所述MCU模块;所述MCU模块连接所述数据接口模块;所述数据接口模块,与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的串口接口电路相适配,用于与所述串口接口电路建立连接;所述MCU模块,用于控制所述数据采集模块采集生理数据,并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数据接口模块发送到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MCU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插件外设的设备标识和所述生理数据进行封装,并通过所述数据接口模块发送至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插件式监护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插件外设包括心电采集模块、**气体检测模块、呼吸测量模块、体温测量模块、血氧检测模块、无创血压检测模块中的至少一种。”
针对涉案专利权,第三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其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331572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9月25日;
证据2:“实现基于TCP/IP的多串口转换网关”,***等,单片机与嵌入式系统应用,2006年第3期,第73-75页;
证据3:“多串口转换网关在嵌入式系统中的实现”,余成融等,微计算机信息(测控自动化),2004年第20卷第10期,第90-91页;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22798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12月14日。该证据公开了一种嵌入式系统中主从设备串行总线通信方法及动态识别过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个主机设备和至少一个从机设备通过串行总线建立通信连接,主机设备与从机设备之间的通信是根据特定的通信协议来生成数据帧,该特定的通信协议包括:第一层,定义用于该数据帧的发送和接收,第二层,定义数据帧的编码和解码,以及第三层,定义数据帧的帧格式。其中生成数据帧的步骤包括根据协议第三层的帧格式、根据协议第二层对数据帧进行编码;将数据帧通过从机设备发送给主机设备接收,其中数据帧的发送和接收根据协议第一层进行传输,以及根据协议第二层对数据帧进行编码。所述的第三层数据帧的帧格式包括六个字段:帧头、校验码、设备编码、命令、数据内容、帧尾。其中设备编码占1个字节,对每一个从机设备设定唯一的设备编码。
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268807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9月26日;
证据6:“插件式多参数监护仪功能**”,***等,常规医疗装备,2004年第3卷第4期,第32-33页;
证据7:“监护仪参数模块的插件式设计”,***等,北京生物医学工程,第30卷第2期,第187-189页,2011年4月。该证据公开了一种监护仪参数模块的插件式设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插件式移动监护系统框架主要由参数模块、接口板和嵌入式计算机系统(主板)三部分组成,主板采用的是以ARM9 32位微处理器为核心的嵌入式计算机系统,它具有非常强大的处理能力,并且对大量的外设进行了集成,使得嵌入式计算机主板具有强大的功能和丰富的外设接口。接口板包括模块接口板和扩展模块接口板,功能是接收参数模块上传的实时数据(包括参数、波形和状态数据)并通过SPI传输给监护仪软件(主板),同时把监护仪软件中的各种设置命令下发给参数模块,即接口板在参数模块和监护仪软件中起到传输中介的作用,从图1中可以看出该监护仪系统包括EMS、MSM、IBP2、AG、CO2、ICG模块通过模块接口板连至主板,同时还有两个参数模块通过扩展模块接口板连至主板。其中采集的信号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后通过UART或红外传输给接口板。由于哪种参数模块插入主机、何时插入主机,在插件式监护仪中是未知的,因此监护仪主机快速准确地获取插入模块的信息,并及时启动/停止相关参数模块的测量是插件式设计的关键,研究中采取以下方式实现此功能:给所有类型参数模块都分配独立的ID号,接口板CPU定时轮询各插件槽,定时发送查询信息,参数模块接触到接口板并上电后,应答接口板发出的查询信息,同时把该类型参数模块的ID号发给接口板,接口板接收到参数模块ID号即知是什么类型参数模块插入到监护仪,与之建立连接的同时通知监护仪主程序,该类型参数模块插入,当有参数模块拔出监护仪时,接口板程序的定时查询就收不到来自参数模块的应答,从而接口板程序认定模块拔出……图1中紧急测量服务器(EMS)、多测量服务器(MSM)模块(即标准6参数多合一模块,包括ECG、RESP、SPO2、NIBP、IBP、TEMP模块)、IBP模块、ICG模块和CO2模块为信号采集的生理参数模块,采集的信号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后通过UART或红外传输给接口板。
证据8:“基于嵌入式系统的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的研究”,文军等,电子技术应用,2009年第11期,第71-74、78页;
证据9:“腕带式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和无线监护系统的研究”,**,北京工业大学理学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封面页、信息页、独创性声明与论文使用授权页、中文摘要页、英文摘要页、目录页、第1-69页,2006年5月。该证据公开了一种腕带式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和无线监护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3-1所示,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和监护系统由用户终端的人体生理参数采集器、监控中心的计算机终端无线收发设备和监控中心的计算机数据库组成,其中采集器包括信息控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MCU模块)、传感器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和无线收发模块。从图3-1可以看出,传感器模块与信息控制模块相连,信息控制模块与无线收发模块相连。
证据10:公开号为CN1015369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9月23日;
证据11:“基于SPI互连的多串口系统”,***等,电子设计工程,第18卷第12期,第67-70、84页,2010年12月;
证据12:“多传感器数据汇聚接口及协议框架设计”,**等,2008年中国西部青年通信学术会议论文集,第504-509页;
证据13: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第三人的具体理由是:
(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A.分别以证据1和证据7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2和证据3,或证据3和证据8,或证据11和证据2,或证据11和证据8,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B.以证据10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2和证据3,证据3和证据8,证据11和证据2,证据11和证据8,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1和公知常识。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5、12中任一篇与证据2、3、11中任一篇的结合和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8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7中任一篇,或者证据1、7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A.证据1、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2、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8、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8、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8、6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3、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B.证据7、9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7、5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7、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C.证据10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0、2,或者证据10与证据2、3、11中任一篇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0与证据3、11中任一篇及证据2、8中任一篇的结合。
(4)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5,或者证据4、5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被告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第三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同时补充提交了证据14:申请公布号为CN10262473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8月1日。该证据公开了一种串口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所述第一协转芯片中的每路串口对应一接收缓冲区,当串口的接收缓冲区内的数据长度达到预先设定的强制发送长度的包长阈值时,所述第一协转芯片将该接收缓冲区内的数据全部打包以太网报文后通过MII上联口发送给CPU。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第一协转芯片,用于实现MII数据与串口数据的互转,MII分为MII上联口和MII下联口,该芯片提供一个MII上联口,一个MII下联口,4路串口,每路串口被分配了一个唯一的MAC地址,完成串口数据到MII上联接口之间的数据转换和传输,同时MII下联口的数据可以通过本芯片传输到MII上联口,MII分组数据格式为标准以太MAC格式,由目的地址(DA)、源地址(SA)、协议类型(TP)、净荷(PAYLOAD)和帧检查顺序(FCS)字段组成。第一协转芯片将从串口接收到的数据打包成标准以太包的格式,并将串口已分配的MAC地址填入SA段,然后发送至MII上联口。MII下联口提供转换芯片的级联功能,当系统需要多个串口接入时,可以通过MII下联口向下连接多个第一协转芯片来完成。
结合上述证据,第三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串口接口电路”不清楚,其涵盖了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然而说明书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例,未说明“串口接口电路”具体包括哪些具体实施方式,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明确是否所有的串口接口电路都属于其保护范围,并且并非所有的串口接口形式都能实现为插件的形式,此外权利要求1中第一段中的“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包含了“一个串口接口电路”的情况,这与最后一段中出现的“缓存的多个串口接口电路的数据”出此案矛盾,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分别以证据1、7、10中任一篇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2、14中任一篇,或证据2、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2、8、14中任一篇,或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2、8、14中任一篇及公知常识,或证据2、3、8、11、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
(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证据4、5、12中任一篇与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2、8、14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7中任一篇,或者证据1、7中任一篇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力要去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下列证据组合方式不具备创造性:A.分别以证据1、7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证据5、6、9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及证据2、8、14中任一篇及证据5、6、9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8、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5、6、9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B.以证据10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14中任一篇,或者证据2、14中任一篇及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及证据2、8、14中任一篇,或者证据2、3、11、14中任一篇和证据2、8、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2、3、8、11、14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
(5)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5、12中任一篇,或者证据4、5、12中任一篇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6的结合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中,第三人当庭提交了三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5:“DSP控制器原理及应用”,***,包括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390-39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1次印刷;
证据16:“ARM嵌入式系统基础教程(第2版)”,***等,包括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241页,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第9次印刷;
证据17:“2013年计算机组成原理联考复习指导”,王道论坛,包括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257-258页,中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次印刷。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各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表示无异议。
在庭审中,原告还着重强调坚持从属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未作**,对于独立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权利要求1。
本案事实,有被诉决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三人在无效宣告阶段提交的证据1-17、意见**以及法庭**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被诉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现有技术,且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在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分析二者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需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判断,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显而易见得到该技术方案。
首先,需要确定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被诉决定将证据7确定为与该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需要确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以及专利技术方案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比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证据7公开的技术特征,二者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转发模块用于将缓存的多个串口接口电路接收的数据,在其头部封装串口接口电路标识;(2)并按照预设时间间隔通过串行总线接口电路将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主控模块。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主控模块识别出所接收的数据来自哪个接口,以及如何控制数据从转发模块发送至主控模块的传输。
再者,需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判断,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会显而易见得到该技术方案。
根据证据14披露的“所述第一协转芯片中的每路串口对应一接收缓冲区……所述第一协转芯片将该接收缓冲区内的数据全部打包以太网报文后通过MII上联口发送给CPU……第一协转芯片将从串口接收到的数据打包成标准以太包的格式,并将串口已分配的MAC地址填入SA段,然后发送至MII上联口……”内容,可以认定系通过对接收到的来自缓存区内的串口数据标识MAC地址,从而指明数据来源,故其采取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1)功能实质相同。
根据证据14披露的“芯片提供每路串口接收数据向MII上联口侧的强制发送时间设置,即每一串口对应一强制发送时间,每一串口对应的强制发送时间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例如,可以采用一个8位寄存器对该时间进行设置,单位可以是100us,最大可设置255*100us=25.5ms”的内容,从应用功能和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行判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记载的对应内容实质相同,也即公开了区别特征(2)。
虽然在证据7的识别串口是否有参数模块插入的具体技术手段方面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存在区别(1)、(2),但是,在证据14已公开了这两个区别特征,并且在发挥的技术功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实质相同的前提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会产生将证据7和证据14进行结合的启示,并会显而易见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综上,相对于证据7和证据14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 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至少一个串口接口电路,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插件外设采集的生理数据的同时,接收所述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所述数据转发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
在证据4公开的“一个主机设备和至少一个从机设备通过串行总线建立通信连接,主机设备与从机设备之间的通信是根据特定的通信协议来生成数据帧,该特定的通信协议包括……所述的第三层数据帧的帧格式包括六个字段:帧头、校验码、设备编码、命令、数据内容、帧尾。其中设备编码占1个字节,对每一个从机设备设定唯一的设备编码”内容中,“设备编码”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插件外设对应的设备标识”;在从机发送至主机的数据帧中,既有采集到的数据内容,也包含了该设备编码。另外,证据14已经公开了“在将所述生理数据通过所述串行总线接口电路传输到所述主控模块的同时,将接收所述生理数据对应的串口接口电路标识发送到所述主控模块”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4和证据14分别公开,且在证据4和证据14中分别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与在涉案专利技术效果中实现的技术效果实质相同,因此,在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本身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院对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4的评述理由和结论予以认同。
权利要求5系独立权利要求,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4。证据7中应当包括采集生理参数的数据采集模块,其采集的信号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后,通过UART或红外传输给接口板,也就意味着各参数模块中必然包括数据接口模块,用以通过UART与监护仪主机连接。由于采集的信号需要经过转换和算法处理,因此,证据7中的参数模块还必然包含数据处理器,即权利要求5中的“MCU”。
证据7作为与权利要求5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与证据7还存在
“所述数据采集模块连接所述MCU模块;所述MCU模块连接所述数据接口模块”的区别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采集到的生理参数数据传送至MCU模块。
从证据9公开的内容看,“信息控制模块”和“传感器模块”发挥的功能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MCU模块”和“数据采集模块”。在连接方式上,传感器模块与信息控制模块相连,信息控制模块与无线收发模块相连。因此,可以认定证据9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多个相关内容。虽然证据9中的收发模块是无线传输方式,权利要求5中的数据接口模块是串口传输方式,但无论是无线收发还是串口传输,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数据传输方式,后者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9与公知常识相结合,会显而易见得到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MCU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插件外设的设备标识和所述生理数据进行封装,并通过所述数据接口模块发送至所述插件式监护仪主机终端”。
在证据4所公开的一种嵌入式系统中主从设备串行总线通信方法及动态识别过程中,从机设备发送到主机设备的数据帧中,包含了设备编码和数据内容等字段(第三层数据帧的帧格式包括六个字段:帧头、校验码、设备编码、命令、数据内容、帧尾。其中设备编码占1个字节,对每一个从机设备设定唯一的设备编码)。对设备编码和数据内容等字段进行封装,通常由相应的处理器实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不具创造性。因此,在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院对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7的评述理由和结论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宣告全部无效。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闫 新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