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4905号 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道南环大道飞亚达钟表大厦**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6174Y。 法定代表人易勇。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金桥,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4784元。 二、仲裁裁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三、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478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4784元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作为采购工程师,负责物料采购价格谈判、差额退款事宜,但被告于2019年10月17日与客户艾睿公司就物料降价事宜达成一致,总差额为244784元,但被告未按公司流程进行审批,直至原告付款时仍未提交,导致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损失。 经查,被告在原告处担任采购商务工程师,直属领导为采购部经理。2020年3月17日,原告出具《关于采购部***的处分通报》,记载被告因工作失职,导致2020年1月、2月在途订单仍按原价格执行,后由其他部门同事全力挽回全部损失,对***予以书面警告处分。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劳动者,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亦应当对劳动者尽基本管理职责及员工岗位适岗培训,对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损失244784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代理进口报关合同、电子支付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主张的损失情况,且与原告作出的《关于采购部***的处分通报》所记载的事实不符,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亦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俊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何 孝 剑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