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初65号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南十二路迈瑞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州市景弘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南环大道飞亚达钟表大厦1A栋10-11层、12C,2栋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东南角中华城528号,送达地址河北省***长安区育才街中山路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曼公司)、******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科曼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出具(2020)闽01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科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科曼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87民事裁定维持了本院的一审裁定。2021年2月2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科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迈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科曼公司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迈瑞公司专利号为ZL20051003××××.0、名称为“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科曼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C30、C50、C60、C70、C8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监护仪,销毁库存的上述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销毁该产品的广告和宣传印刷资料,删除互联网上对该产品的宣传和广告;3.***公司立即停止销售C30、C50、C60、C70、C8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监护仪;4.科曼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迈瑞公司是中国领先的高科技医疗设备研发制造厂商,同时也是全球医疗设备的创新领导者之一。自1991年成立以来,迈瑞公司始终致力于临床医疗设备的研发和制造,产品涵盖生命信息与支持、临床检验及试剂、数字超声、放射影像四大领域。自创立以来,迈瑞公司坚持每年将约10%的营业额投入到支持产品创新研发,相继推出了80余项新产品,拥有全部自主知识产权,填补国内科研、开发的空白,创造了多项中国“第一”。迈瑞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51003××××.0、名称为“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科曼公司制造C30、C50、C60、C70、C8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监护仪,并委托***公司在福州地区销售。以上产品具有ZL20051003××××.0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科曼公司、***公司应当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被告科曼公司辩称:1.涉案的13款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必然不会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2.涉案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会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3.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使用,属于使用的在先技术,故不存在侵权。4.迈瑞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请求驳回迈瑞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邮寄了《情况说明》称:***公司销售给福州恒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锐公司)的产品购自于科曼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迈瑞公司、科曼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
2005年1月18日,迈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8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3××××.0。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诉讼中,针对C30和C80这两款产品,迈瑞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10-12作为专利保护范围;针对C50、C60、C7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这11款产品,迈瑞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9-12作为专利保护范围。鉴于C70这款产品因故无法打开,迈瑞公司在庭审结束前放弃就该款产品主张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如下:
1.一种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用于嵌入式系统多道波形的同时显示,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
a.把映射显示终端的显存波形屏分割为垂直方向排列的若干个波形窗口,每个波形窗口分别显示一道波形或水平并列显示多道波形;各所述波形窗口的边界由至少一组边界寄存器设定的值限定;
b.系统在存储器内建立波形参数表,包括每一所述波形窗口内各道波形的特性参数,所述特性参数至少包括该道波形的显示模式;
c.CPU通过写显存操作,把波形数据写入显存波形屏中该道波形显示区域对应的逻辑空间;
d.显示驱动电路把从显存中读出的每一所述波形窗口的数据送往显示终端之前,根据波形参数表中的该波形窗口的参数,通过改变显存与显示终端的映射关系来实现参数所限定的显示模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边界寄存器的设定内容,或者为所有的波形窗口设置共同的边界,或者对每个波形窗口单独进行划分并设置其边界。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界寄存器的设定内容,还设置所述波形窗口水平并列显示多道波形时,各波形显示的水平区域段。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波形的特性参数包括波形窗口的至少一个垂直边界。
5.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波形的特性参数还包括显示波形的水平起始位置x0。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波形参数表是建立在FPGA,即现场可编程门阵列,或ASIC,即专用集成电路,内部RAM或芯片外置RAM存储器中。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波形屏支持系统显示终端动态显示至少9道波形。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存包括多个所述波形屏,分别映射同一显示终端或该显示终端的同一区域;
所述多个波形屏中映射在显示终端同一区域上并行显示的各波形对应的数据所包含的颇色信息各不相同。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10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显存还包括字符屏,映射所述波形屏对应的同一显示终端或该显示终端的同一区域。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显示驱动电路从显存中读出的字符屏或波形屏数据分别送往该字符屏或波形屏相应的通道进行处理后,显示驱动电路将这些通道输出的多路数据进行合成,再送往显示终端。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事实
(一)购买涉案产品情况
2019年8月5日,案外人买***公司与卖方***公司签订《医疗设备销售合同》,恒锐公司向***公司采购指定生产厂家为科曼公司的14个型号的医疗设备各1台,具体为:STAR8000E多参数监护仪,单价5900元;STAR8000F多参数监护仪,单价8900元;C50病人监护仪,单价12000元;C60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单价18000元;C70病人监护仪,单价26000元;C80病人监护仪,单价19800元;C90病人监护仪,单价38000元;C100心血管专用监护仪,单价42000元;STAR8000H多参数监护仪,单价12000元;NV8新生儿呼吸机,单价160000元;AX-700**机,单价248000元;NC8病人监护仪,15000元;NC10病人监护仪,单价18000元;NC12病人监护仪,单价23000元;上述产品总计646600元。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福州市内买***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上述合同中虽未体现型号为C30的产品,但C30产品放置于C90产品的包装箱内,且C30产品可内嵌于C90产品内。
2019年9月24日,迈瑞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称,因发现科曼公司产品涉嫌侵害迈瑞公司专利权,故迈瑞公司委托恒锐公司代为进行购买侵权产品并办理公证,恒锐公司具有转委托权。同年8月5日,恒锐公司与科曼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公司签订了《医疗设备销售合同》,上述合同所涉及的侵权产品经科曼公司发货至***公司在福州地区的仓库,后另行约定将货物送至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区内指定地点,提货方式由送货上门改为自提,现恒锐公司委托该公司员工**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对所购买的侵权产品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年9月24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1名公证员与1名公证员助理、迈瑞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来到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区,对所接收的15件物流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并以拍照方式记录了**取出箱内物品和重新放回箱内的操作过程,最后由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对货物加贴封条且拍照,交由**保管,上述过程共拍摄照片166张。2019年10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19)闽证内字第8379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事项予以证实。
科曼公司就上述公证书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提起复查申请,认为公证书关于“上述合同所涉及的侵权产品经科曼公司发货至***公司在福州地区的仓库,后另行约定将货物送至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区内指定地点,提货方式由送货上门改为自提”的内容存在错误。2020年8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作出复查决定书,认为转委托代理人声称的内容并不在公证书的证明之列,公证员见证的事实才是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该证据保全公证并无不妥,且符合《公证法》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规定,因而决定维持(2019)闽证内字第8379号公证书。
(二)涉案产品的勘验情况
诉讼中,本院组织迈瑞公司和科曼公司就保存***公司处的12款涉案产品公证封存情况予以现场勘验。科曼公司认为涉案的产品中,C50、C80、STAR8000E、STAR8000F这4款产品的封条存在部分破损,其他几款产品的封条存在撕下后再覆盖上去而不影响外观的问题,且认为涉案产品在进行收货公证前在多地流转,故不认可涉案产品是其生产并销售的。本院认为,虽然科曼公司否认涉案产品系其生产和销售,***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其有生产涉案产品型号一致的产品,另结合涉案产品的封存情况以及拆封后产品上标注的有关科曼公司的信息,本院对涉案的12款产品系科曼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予以确认。
(三)涉案产品的价格及宣传情况
2020年6月22日,***通过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平台就公证云账号“×××11”取证过程及保全所得证据申请出具公证书。2020年6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62641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云账号“×××11”(注册人:***)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20日通过公证云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公证处计算机(虚拟机)上进行操作的过程进行实时保全,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及相关电子数据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提交公证处保管,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公证书附件显示:
1.科曼公司官网(×××.com)展示了C30、C50、C60、C8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监护仪产品;“公司**”页面载明“2017年科曼在四川省卫计委组织的医疗设备招标中,顺利中标1100多台监护仪系列产品”;“购买指引”页面载明“科曼产品如何购买?我们的总部在深圳,并在中国大陆28个省、自治区设有办事处,你可以通过拨打总部电话或办事处分机来洽谈购买事宜”,页面展示了总部及部分省、市、自治区的联系方式。
2.企查查平台“招投标动态”项下科曼公司相关中标公告显示:科曼公司C30产品单价为45000元;科曼公司C50产品单价有25000元、26600元、27800元、29000元;科曼公司C60产品单价有28000元、36000元、42000元、45900元、53800元、59000元;科曼公司C80产品单价有39600元、45000元;科曼公司C90产品单价有80000元、95000元、189000元、199800元;STAR8000F/E单价为8100元;STAR8000E产品单价有9400元、20000元、23000元;STAR8000F产品单价为27900元;STAR8000H产品单价为16000元;NC8产品单价为24000元;NC10产品单价有60000元、70000元;NC12产品单价为28000元。上述中标公告中标单位均非科曼公司。
针对迈瑞公司提供的上述招投标中涉及的产品价格信息,科曼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自身销售产品的部分销售合同显示:科曼公司C50产品单价有10000元、12000元;科曼公司C60产品单价为18000元;科曼公司C80产品单价为18000元;科曼公司C90产品单价有30000元、76000元、86000元;STAR8000E产品单价为4000元;STAR8000H产品单价为8500元;NC10产品单价为19000元。
2020年11月6日,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称,因发现科曼公司、***公司的相关监护仪产品侵害了迈瑞公司专利权,故向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年11月6日上,***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1名公证员与1名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办公区使用公证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电脑,使用“GoogleChrome浏览器”查看健康界网站上的相关文章、科曼公司官网上的部分涉案产品宣传信息、中国产业信息网上的相关文章等,操作过程出现的页面保存至电脑桌面新建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夹内的word文档中。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20)闽证内字第7213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事项予以证实。公证书附件的科曼公司官网显示部分涉案产品的宣传信息如下:
序号
产品宣传信息
1
C30产品于2011年11月8日之前在福州参展
2
C50产品于2014年5月5日之前在科曼公司的推介会上进行过推介
3
C60产品于2012年4月21日之前在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参展
4
C80产品于2011年4月23日之前在第65届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参展
5
C90产品于2011年4月23日之前在第65届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参展
6
C100产品于2012年11月6日之前在第70届中国国际医疗(秋季)博览会参展
7
STAR8000E产品于2014年5月5日之前在科曼公司的推介会上进行过推介
三、其他情况
科曼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是2002年5月17日。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是2018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器材和电子产品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医疗设备销售合同》、收货公证书、相关网页内容保全公证书、科曼公司销售相应医疗设备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出具的《发明专利证书》,迈瑞公司是“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专利号:ZL20051003××××.0)发明专利权利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迈瑞公司依法享有实施该专利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产品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二、科曼公司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科曼公司和***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针对C30和C80这两款产品,迈瑞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10-12作为专利保护范围;针对C50、C6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这10款产品,迈瑞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9-12作为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诉讼中,本院将12款涉案产品逐一通电运行并进行拆解,迈瑞公司和科曼公司均发表了比对意见。迈瑞公司认为,C30和C80两款涉案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10-12的全部技术特征,C50、C6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和NC12这10款涉案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9-12的全部技术特征。科曼公司认为,迈瑞公司针对涉案产品的现场演示只是对存储在产品里的录像进行的播放,并非产品真实运行状态。具体意见如下:1.用以显示的终端是物理屏,并不是显存波形屏,显存波形屏是一堆二进制代码,涉案产品不存在显存波形屏、垂直方向排列或波形窗口、一道或多道波形和专用的边界寄存器这些技术特征,也不存在波形参数表、特性参数、驱动电路这些技术特征,涉案产品的显存与显示终端的映射关系是固定唯一的。2.涉案产品没有专用的边界寄存器。3.涉案产品没有波形特性参数和波形窗口。4.涉案产品没有起始位置为x0的特性参数。5.涉案产品没有建立在FPGA的可编程门阵列或ASIC专用集成电路的内部RAM或芯片外置RAM存储器中的波形参数表。6.涉案产品均不存在9道波形。7.涉案产品没有波形屏。8.涉案产品没有区分字符屏和波形屏。9.涉案产品不存在驱动电路以及对输出数据的合成。
将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方法进行比对,本院分析如下:
1.涉案产品的处理器采用ARM处理器,其显示终端为LCD显示屏,显示屏本身是物理屏,但ARM处理器要让显示屏显示就需要先输出波形数据。显存中用于映射到显示屏上的波形数据即涉案专利所要表达的显存波形屏。波形数据虽然是二进制代码,但在最终映射到屏幕上时,不同的波形数据所对应的显示区域可以不同,涉案专利所声称的波形屏分割为垂直方向排列的若干个波形窗口所要表达的是具有多道映射到垂直方向不同位置的波形数据,每一波形屏存放至少一道波形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波形屏分割成垂直排列的波形窗口的含义。
2.涉案产品包含了显存波形屏。根据说明书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的原则,涉案专利说明中描述了可以把物理上在同一显示终端上显示的字符信息和波形定义为逻辑上分离的字符屏和波形屏,即在显存内分配不同的独立空间分别存放字符数据和波形数据。因此,显示屏幕要显示的波形数据属于技术特征显存波形屏的范畴,从涉案产品的显示画面可见屏幕上显示的波形包括垂直方向排列的若干个,也可以左右并列显示两道波形等,可以等同为包括多个显存波形屏。
另外,涉案产品的屏幕上多个不同波形所显示的区域是相对固定的,关机后,后者界面切换后会在对应的窗口绘制,因此可以推定其处理逻辑包含有波形窗口,以及存在多道波形的同时输出。
对于波形边界,涉案产品的各道波形有预定的起点和终点以及高度等边界区域,开关机后会在特定区域进行波形绘制,则必然要设置存储空间来保存边界设定值。因此,基于等同原则,系统中用于保存边界设定值的存储空间等同于边界寄存器。
3.涉案产品包含了用于设定波形特性参数的波形参数表。涉案专利中还描述了参数表来定义每一道波形的显示模式、窗口边界等参数,根据波形参数表中的该波形窗口的参数,通过改变显存与显示终端的映射关系来实现参数所限定的显示模式,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图6可知,波形参数表可以看作波形显示模式等设定参数的存放位置,例如可以地址从低到高分别存放对应波形的控制参数。而涉案产品在演示时可以看到多道波形具有不同的预设显示参数(边界、高度、坐标标签、单位等),这些预设显示参数的放置位置即等同于波形参数表;还可以看到包括逐点刷新的刷新模式和冻结按键按下后由按键控制左右移动的滚动模式,演示时通过按键选择可以触发两种显示模式的切换,而显示输出时必然需要读取当前输出下设定的模式,也就是系统需要先存储有显示模式参数的设定情况再对应显示输出。由此可以推定,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技术特征:系统在存储器内建立波形参数表,包括每一所述波形窗口内各道波形的特性参数,所述特性参数至少包括该道波形的显示模式。
另外,基于ARM处理器的工作原理可知,ARM处理器与LCD显示单元之间在进行画面的输出显示时是通过LCDcontroller(即显示驱动电路)完成控制的,因此涉案产品包含了显示驱动电路。另外,通过演示可知涉案产品可以实现至少刷新模式和滚动模式两种不同模式的显示,结合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可知,滚动模式下的映射关系是显存中整个波形与显示屏幕进行映射,波形整体左右移动,而刷新模式下为逐点替换更新的方式,是逐点更新的映射方式。因此涉案产品的显示映射方式并不是固定唯一的。
4.涉案产品在演示时可以在屏幕上看到常规显示的情况下波形的水平起始位置都在最左侧,在大字体显示的情况下左右并排有两个波形,左右侧波形具有不同的起始位置,而这些起始位置必然是系统预先定义的,及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技术特征所述波形的特性参数还包括显示波形的水平起始位置x0。
5.涉案产品拆解时可以看到使用了ARM处理器,而ARM处理器在处理波形数据时必然会将对应参数存放在RAM中,不论是内置还是外置的RAM。且RAM关机状态下无数据,开机后为了程序运行而显示出波形,需要将与波形相关的数据加载到RAM存储器中,整个加载的过程就是数据在RAM存储器中从无到有的建立过程,即包含了技术特征所述波形参数表是建立在ASIC,即专用集成电路,的内部RAM或芯片外置RAM存储器中。
6.C50、C6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这10款产品在演示时可以在屏幕上看到显示方式包括9道波形的动态显示,即包含了所述波形屏支持系统显示终端动态显示至少9道波形的技术特征。
7.涉案产品包含了字符屏和波形屏。涉案专利中描述了可以把物理上在同一显示终端上显示的字符信息和波形定义为逻辑上分离的字符屏和波形屏,即在显存内分配不同的独立空间分别存放字符数据和波形数据。因此,显示屏幕要显示的字符数据属于技术特征字符屏的范畴。另外,关于字符屏和波形屏的覆盖方式,涉案专利中描述了或是字符信息数据覆盖波形数据,或是波形数据覆盖字符信息数据。例如监护仪通常在屏幕中央显示生理信号波形,当用户操作仪器时,可以用弹出的菜单来覆盖掉重叠位置的所述生理信号波形。而涉案产品在演示时可以在屏幕上看到当波形被逐点刷新时,文字部分不动;也能看到弹出的菜单覆盖生理信号波形,因此可以推定涉案产品的显示处理逻辑也是波形和字符部分分开,字符信息的处理等同于具有字符屏。在输出时,波形数据和字符数据会被LCDcontroller读出并送往显示屏,而波形信息和字符信息的最终整体显示等同于对字符通道和波形通道进行了合成处理。
综上,涉案产品C30和C80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10-12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产品C50、C6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9-12的全部技术特征。十二款涉案产品采取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科曼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同时,还应承担删除互联网上的侵权产品宣传和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鉴于涉案产品系科曼公司生产的产品,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知道涉案产品是科曼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故***公司关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诉讼中,迈瑞公司主张以本院向深圳海关调取的科曼公司出口涉案产品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推算得出科曼公司的侵权获利,进而计算科曼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迈瑞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如下:
涉案产品包括C30、C50、C60、C8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十二款产品,近三年来,除了C60、C80和C100这三款产品,其他九款产品的出口数额为104622621元。根据2017年中国监护仪行业市场规模统计分析,2015年我国医疗监护设备产品进口金额为12428000000元,出口金额为10057000000元,2015年的国内市场规模为80329000000元。据此可以推断,监护仪市场中出口占比为:10057000000元÷(80329000000元+10057000000元)=11.1%。科曼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收入为104622621元÷11.1%=940000000元。按照监护仪行业的利润70%计算,科曼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利润为940000000元×70%=658000000元。即使考虑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率,迈瑞公司仅向科曼公司主张5000000元赔偿,实属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迈瑞公司已尽其可能证明科曼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额,其主张的上述赔偿计算方式中,深圳海关提供的2018年至2020年科曼公司出口涉案产品的数据是客观真实的,***公司根据监护仪行业出口数额与出口数额和国内市场规模之和的比值估算科曼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额尚不精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科曼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规模(包括出口情况)等因素,酌定科曼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迈瑞公司要求科曼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涉案产品的广告和宣传印刷资料,并删除互联网上的侵权产品广告,但缺乏证据支持,故迈瑞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科曼公司依据其提交的包含STAR-8000A监护仪的销售合同及发票,主张涉案产品所用的波形显示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本院认为,该产品与迈瑞公司主张的涉案产品型号并不一致,且缺乏实物比对,故本院对其现有技术的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专利号:ZL20051003××××.0)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产品款式包括C30、C50、C60、C8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并删除互联网上的侵权产品宣传;
二、被告******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多通道波形显示方法”(专利号:ZL20051003××××.0)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产品款式包括C30、C50、C60、C80、C90、C100、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NC8、NC10、NC12);
三、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曾 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琦
技术调查官***
书记员**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