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6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道南环大道飞亚达钟表大厦1A栋10—11层、12C、2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6174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曼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6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2.无需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74.71元;3.无需支付***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2.42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科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578.71元;二、科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三、科曼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2.42元;四、驳回科曼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公司负担。 上诉人科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科曼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578.71元;3.改判科曼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为科曼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3172.42元;2.科曼公司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3.科曼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方的答辩意见同上诉意见。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科曼公司应否向***支付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020年3月的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提交的打卡视频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表示在2020年3月3日当天,公司同事有询问当周是否为双休日,而3月14日提交的打卡视频未能显示打卡地址是否为科曼公司,且打卡仅为指纹输入的过程,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其主张加班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3月的工资差额。仲裁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数额计得2020年3月1日至3月18日,科曼公司应当向其支付6574.71元正确。一审法院扣除科曼公司已实际向***支付了5996元,计得科曼公司尚需向***支付578.7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科曼公司主张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出具的《处分通告》载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由其他部门全力挽回,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受到公司的警告处分后做出了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以致公司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于次日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涉案律师费,因***在仲裁程序中并未提出该项仲裁申请,且在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亦未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