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翔航空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6369直翔航空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汇金置业有限公司、金新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6369号
原告:直翔航空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港业路559号9幢。
法定代表人:吴爱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瑜,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杨舍镇张杨公路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培新。
被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市杨舍镇汇金商务中心A幢B3901、3902、3903、3904、3905、3906、3907、3908。
法定代表人:许培新。
原告直翔航空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金置业有限公司、***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直翔航空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16元,由原告直翔航空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