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

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211民初1891号 原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区周天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35787(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div> 注册号410821100001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16696元。于2017年7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316696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35万元整;于2017年11月10日前向原告付清剩余货款35万元。 二、调解协议签字后三日内,原告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及其他财物的财产保全。 三、被告按时付清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追索利息。如被告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承担自2014年10月27日以未支付欠款为本金,按年息9%的标准计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75元,由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最后一期支付欠款时给付原告。被告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不按期履行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