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2625号
原告: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大唐恒通机械输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20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唐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