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

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2395号 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228539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0720476R。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