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91610号
原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鸿音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邦工业科技集团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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