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3财保195号
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52285395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秦星重工科技(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大厦B座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X28Q9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星重工科技(西安)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共计1913470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秦星重工科技(西安)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共计191347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