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1335号
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安恕镇车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任怡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市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天富路与生态东街交汇伟峰东越D2栋。
法定代表人:徐广楠,经理。
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百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389元,由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睿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