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

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某某、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422民初940号
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东方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东辽县日月星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娟
书记员    王睿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