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5321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3651755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587443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
被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41792544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员工。
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员工。
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2月11日,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支付原告工程款,向原告背书转让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到期日为2018年7月26日,票据号码为130887109520120180126154210183,出票人为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00元,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可转让,并在承兑信息栏中出票人、承兑人均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收款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后,又先后连续背书转让至西安智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臻恒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卓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2018年4月23日,原告为支付变压器货款,又背书转让给杭州钱江电气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杭州钱江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承兑被拒,系统显示原因为“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活动”,原告在被追索后,于2018年12月29日另行支付杭州钱江电气有限公司200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承兑金额2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12月2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浙江大华智联有限公司、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2018年12月20日,根据银川市公安局警情通报,银川市公安局对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的事实和本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事实存在重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