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354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9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某甲公司以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95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