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35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作出(2025)冀0629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955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955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