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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威海源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02民初886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