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02民初886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