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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X木业有限公司等与衡阳X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7296号 原告:贵港市X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大黄村第五生产队旧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长沙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洞井村村民第一生活安置小区25幢404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阳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贵港市X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X建材有限公司、衡阳X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贵港市X木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X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X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6187元,由原告贵港市X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