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7830号
原告:肖某,女,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肖某于202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9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原告肖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3.09元,本院退回51.5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