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7829号
原告: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10月16日,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原告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