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湖南省宁邦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82执恢23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018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4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创业大道以东沩江大道以北(宁邦广场文华里)名下有房屋,本院已查封,并于2024年12月7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创业大道以东沩江大道以北(宁邦广场文华里)16,17栋16-室【权证号:湘(2021)宁乡市不动产权第XX号】、16,17栋16-室【权证号:湘(2021)宁乡市不动产权第XX号】、16,17栋16-室【权证号:湘(2021)宁乡市不动产权第XX号】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通过最高价858359、853359、843102元分别竞得上述三处房产。上述价款中扣除司法拍卖辅助费9000元、申请执行费27000后,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2524820元(含上述房产过户应由被告承担的税费)。 于2025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5年10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07626元,执行费36476元,现已执行到位2524820元(含房产过户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执行费27000元,剩余案款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