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廊坊市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6民初6982号 原告:廊坊市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八中北侧西外环甲1号一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59号21世纪广场左岸国际4号楼1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廊坊市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廊坊市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