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惠州市祥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9522号 原告:惠州市祥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四路杰宝乐基大厦25层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4W9M26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律师,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惠州市祥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惠州市祥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祥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祥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9.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09.70元,由原告惠州市祥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