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206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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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