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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之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206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