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21民初1520号
原告:冉某某,男,1973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中国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冉某某于202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