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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封市唯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1044号 原告:开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原告开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94.5元。由原告开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