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初436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郑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94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某丁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94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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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