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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与驻马店建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02民初4362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郑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丙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94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某丁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94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