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2754号
原告:刘某,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盐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刘某与被告盐城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2025年6月6日,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计1247元(已由刘某预交249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原告刘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94元,本院予以退回124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