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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91民初1515号 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某。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某某有限公、中国某某公司、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钮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