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1286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上海程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程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楼2004室”的送达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因“多次送达无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被退回。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原告,均无人接听。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施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