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33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0F。
法定代表人:朱敏锐,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
负责人:吴刚,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真,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8R。
法定代表人:欧江,董事长。
上诉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9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永科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李 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