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珠海市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33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0F。

法定代表人:朱敏锐,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X。

负责人:吴刚,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真,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8R。

法定代表人:欧江,董事长。

上诉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9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收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未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永科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李 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