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卓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赤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12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卓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柑子社区草堂移民生态工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1220458T。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赤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诗城东路诗城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78499615P。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卓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赤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3)渝0236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重庆卓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卓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毅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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