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2民初12928号
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民族开发区族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75678E。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苏博特船牌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细河八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5996007X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苏博特船牌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55元,退回原告203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