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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南京某某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京君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3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北岭路25-1幢。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君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8号713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京**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君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8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南京**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