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2786号之二 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6HA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办事处兰州西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G88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被告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0元,由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兰 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