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2786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6HA5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QG8822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办事处兰州西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赣0124民初27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因本案原告已撤诉,故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已撤诉,故依法应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美康(山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