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肇庆市永兴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3696号 原告:肇庆市永兴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大道蓝塘蓝田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770982135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6HA5T。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肇庆市永兴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永兴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2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肇庆市永兴塑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