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1154号 申请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6HA5T,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63270471H,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楼区冷水,铺洛王(中辉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湖南宁乡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楼区(中辉公司大院内)。 申请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起诉被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65万元或相应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保险保函(保单号码:PZDM20213723000000××××)担保(责任限额:捌佰陆拾伍万元整,小写¥8650000元,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经贵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