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1154号之一
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6HA5T,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63270471H,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楼区冷水,铺洛王(中辉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湖南宁乡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楼区(中辉公司大院内)。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了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瑾
附:
1、本案2021年5月8日9时30分不再开庭,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本案举证期限延长15天,自原、被告各自收到程序转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