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1154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63270471H,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楼区冷水,铺洛王(中辉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男,汉族,湖南宁乡人,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楼区(中辉公司大院内)。 被申请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6HA5T,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赣012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复议称,本案属于典型的超标的恶意诉讼,本案诉争的合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月10日分别签订了3份《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销售熔喷布共计30吨。2020年2月16日,因为疫情原因湖南省政府紧急征用申请人的全部产能。申请人因不 2 可抗力的事由根本无法按原合同全部履行合同,故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申请人已在原(2020)赣0124民初2052号案中提供了全部的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被申请人仍然对申请人主张600余万元的巨额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致使申请人所有的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撤销(2021)赣012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其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复议称,本案诉争的标的是被申请人与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其在2020年7月,被申请人曾以买卖合同为由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庭庭审过程承认其与岳阳和岱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认可申请人**为岳阳和岱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但被申请人在本次重新起诉中,以本案诉争的合同上盖章处表明委托代理人为申请人**为由,以此主张申请人**挂靠岳阳和岱共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并要求申请人与岳阳和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完全无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与本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毫无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的立案不符合法院的规定,不应被受理。请求撤销(2021)赣012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其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暨本案原告与本案被告暨复议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保险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遂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岳阳 3 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并向本院申请复议,但其提出的复议理由实属针对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所提出的抗辩,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有赖于本院对本案作出实体评判,而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的情形下即要求撤销本院依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及解除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且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全担保,如若最终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胜诉其可依法向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索赔因其财产被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依法申请执行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用以保全担保的财产以挽回经济损失。综上,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姜 凡 审 判 员 黄定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