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1154号之三 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创业大道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F6HA5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楼区(中辉公司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763270471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楼区(中辉公司大院内)。 原告江西美格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格尔公司)与被告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岳阳和岱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赣0124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告岳阳和岱公司、**以我院已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岳阳和岱公司、**已无任何支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岳阳和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岳阳和岱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6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