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2民初2450号
申请人:长沙熙林翔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亚大路**培训楼全部。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熙林翔天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熙林翔天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熙林翔天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84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熙林翔天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