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31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龙腾街5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恒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向阳西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均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龙台镇人民政府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