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503民初597号
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向阳西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升发伟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67号长风尚都B座第58幢28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告山西升发伟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升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2月20日,华夏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升发公司价值69632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升发公司支付华夏公司货款2421376元;2.判令升发公司向华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213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升发公司承担。在庭审中,华夏公司将第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升发公司支付华夏公司货款2413519元;2.判令升发公司向华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135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3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升发公司就山西省晋中市的“龙城半岛”“环球教育培训学校”“金色豪庭”“一品美城”等项目向华夏公司购买电扶梯数部,合同均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华夏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截止2022年3月25日,双方确定升发公司仍有6521029元货款未支付。后双方于2023年3月3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其中4099653元以“以房抵债”方式抵扣,余款升发公司未向华夏公司支付,故诉至法院。
升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8年期间,升发公司与华夏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合同》、《电(扶)梯买卖合同》,就山西省晋中市的“龙城半岛”“环球教育培训学校”“华都商务楼”“金色豪庭-商业”等项目向华夏公司购买电扶梯及配件。2022年3月1日,华夏公司向升发公司发送询证函,载明升发公司欠应收账款合计6589879元,升发公司盖章确认。2024年1月19日,升发公司向华夏公司出具的对账函载明:截止2022年3月25日,升发公司未付电梯货款总计6521029元(不包含未发货电梯),***在对账函上签字确认。双方均认可升发公司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折抵电梯货款4107510元。现剩余电梯及配件货款2413519元,升发公司未予支付,以致纠纷成讼。
上述事实,由华夏公司提交的《电(扶)梯设备合同》、《电(扶)梯买卖合同》、询证函、对账函、发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升发公司提交的《以房抵债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华夏公司与升发公司之间签订《电(扶)梯设备合同》、《电(扶)梯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华夏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后,升发公司应按承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升发公司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华夏公司要求升发公司支付货款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华夏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升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山西升发伟业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135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1351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8元,减半收取130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18054元,由被告山西升发伟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