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华夏电梯有限公司、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浙**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向阳西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25号西美花城4号楼2-2403。

法定代表人:侯建涛。

申请执行人浙**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0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夏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夏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91800元、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公告财产举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截止2019年12月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91800元,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0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北兴耀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3执14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