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工农路与张衡路交叉口万事达生活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3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夏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夏电梯有限公司货款260100元、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各期款项付清时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公告财产举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截止2019年12月3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60100元、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分别计算至各期款项付清时止),受理费2605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河南万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3执12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