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481民初1067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街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2026)鲁0481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某甲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